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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颁布实施全国首部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

  近期,全国首部军人军属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在总结提炼该省多年来军人军属优待、涉军维权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对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职责、军人军属主要权益、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系统、明确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将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民政、教育、发改、人社、财政、住建、卫计和司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协同当地政府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条例》明确以下重点事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军人军属抚恤优待政策。《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政府按照规定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家庭张挂光荣牌,并在春节期间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时组织走访慰问军属;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相应证件由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和发放。军人、残疾军人、“三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凭相应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公园、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等。军人配偶按照规定到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假期,准予报销交通费,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福利等。退役军人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优惠加分政策,军人子女接受教育和配偶职业教育培训也均可享受优待。

  二是加强现役军人的财产权益保障。《条例》明确义务兵和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应当保留。

  三是加强退役军人的安置就业保障。《条例》对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待遇及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四类退役士兵进行明确,要求依法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量化计算总分,公示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分数,公开考试成绩。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试综合得分排名顺序,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岗位。

  四是加强军人军属住房和医疗保障。《条例》明确,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政府的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对远离军队定点体系医院的军人和随军家属,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相关费用由批准单位向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按照规定结算。

  五是加强军人军属权益司法保障。《条例》明确,司法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害军人军属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及时受理、简化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军人军属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减免诉讼费。(浙江省双拥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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